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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高新区招商争议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8-21 11:13:18点击:196
广东高新区正在上演另一场狂欢。
 
  在肇庆大旺、东莞松山湖相继晋级国家级高新区之后,江门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的授牌仪式也在2011年年底举行,广东这个“国字号”高新区大省依然占据该领域近九分之一的席位。
 
  毋庸置疑,国家高新区前进的速度正在加快,至少在数量上如此。从2010年开始,湛江、韶关、茂名、潮州、云浮、南海等一批新晋省级高新区都在释放一种强烈的信号,这被解读为晋级国家级高新区的预备动作。
 
而据接触高层的人士透露,深汕合作区的最终目标也是国家级高新区。它将与湛江、南海等省级高新区加入全国另外40多家排队等候的晋级大军的队伍。
 
  这足以称之为狂欢盛宴,不过在狂欢背后,高新区隐藏着不为人知的落寞与苦楚,诸多症结待解。
 
  《大经贸》杂志从本期起,对目前高新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乱象进行系列报道,意在通过呈现高新区的现实乱象,解析其深层次的制度与利益逻辑,推动高新区健康发展,使其回归本真,高、新——而非人为的求高、求新。
 
  在高新区运行实践中,通过引进龙头企业,构建起产业初步集聚效应后,进而吸引大量相关行业企业及配套项目落户的链状转移模式,备受各地政府推崇。事实上,高新区对这样的模式并不排斥,在很大的程度上,它们是各地招商的主力。
 
  但是,招商这把“快刀”,也有不灵的时候,本期通过惠州仲恺高新区的招商与现实,以及围绕招商产生的纠葛与争议这个节点,分别呈现,意在唤起业界对高新区招商模式进行重新审视与打量。
 
  武汉新华、仲恺高新区争执未了局
 
  文:关晓蕾
 
  出租车从和畅五路驶进仲恺大道一直往前,在惠环段拐入太古可口可乐惠州公司旁的不知名小路,第七污水处理厂就在不远处的尽头。“太难找了。”司机抱怨道。这里就是仲恺地图上标注的、第七污水处理厂所在的43号小区——大多数当地人对第七污水处理厂“有印象,”却并不知道43号小区“在哪里”。
 
  三层高的污水处理厂办公楼外,铁闸紧锁,早前贴在门柱上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已被撕下,仅留下些许印记。11月22日,仲恺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给出一纸《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将第七污水处理厂于2007年初获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撤销。
 
  “万万料想不到今天的局面。” 惠州第七综合污水处理厂实际负责人余新华12月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唏嘘道,“这一撤销,厂子就变成违建项目了,我现在是进退两难。”
 
  由此,自2007年开工建设就遭遇空壳公司瞒骗、股权争夺波折、政府“强制接管”,命途多舛的第七污水处理厂再次深陷漩涡中心。
 
  招商之误
 
  “这个项目一开始就是个怪胎。”空旷的会议室里,满眼血丝的余新华吸着烟,将故事从头说起。
 
  余新华是武汉新华物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加拿大ECO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梁富桥。其间,梁富桥力邀余新华共同前往惠州承接建于仲恺高新区的第七污水处理厂BOT首期项目。
 
  余新华不疑有他,南下惠州对项目进行初步考察.“我到了惠州之后,和仲恺管委会的领导也见了面。”余新华回忆,考虑到这是当时政府支持的重点项目之一,风险较小,他决定参与进去。
 
  根据当地媒体的报道,事实上早在2006年6月,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就已经和加拿大ECO国际有限公司、广东建邦兴业有限公司签订《首期工程BOT特许经营权协议》,共同建设第七污水处理厂首期工程。但很快,广东建邦兴业在联合体中标后出局,茂名威龙石化加入,和加拿大ECO组建了惠州威龙伊高水务有限公司,即第七污水处理厂的项目公司,前者占股70%。
 
  按《协议》规定,中标者本应在2007年7月1日保证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行,但由于资金问题,项目一直没有动工。而在仲恺管委会再三提出重新找寻投资人、变更股东的要求之后,余新华成为了梁富桥的“合作对象”。
 
  于是,余新华以550万元承接了茂名威龙石化公司持有的70%股份。同年9月,项目开工建设,11个月之后,污水厂已经建成通水,但加拿大ECO依然在以各种理由拖延出资,余新华对其不投入资金、也没有提供设备,未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行为感到不满,同时隐约感觉事情变得蹊跷。
 
  “经过多番查证,我才知道加拿大ECO公司此前在这个项目上就一直没有投入,茂名威龙石化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前期投入约350万元后才拒绝继续追加投资。”而余新华在之后的深入了解中,更赫然发现,加拿大ECO根本是个空壳公司,无论是在武汉还是惠州当地的工商局均没有注册登记的记录。
 
  “这样一家公司是怎么进入政府BOT项目建设的?”余新华对此提出了质疑。
 
  据记者了解,2005年10月,惠州曾组成经贸代表团参加广东省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联合在加拿大温哥华举办的经贸交流会,其中,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与加拿大派米尔科技环保公司签订的投资金额高达3000万美元的污水处理项目赫然在列。当时媒体报道称,该项目建成后可每日处理污水8万吨,有效解决仲恺的污水处理问题。
 
  但在2006年3月,管委会又再次对污水处理厂项目进行国际招标,一个月后,加拿大ECO国际有限公司和广东建邦兴业组建的投资人联合体提交投标书,一天后,该投资人联合体中标。
 
  此时中标的加拿大ECO国际有限公司和此前提及的加拿大派米尔科技环保公司相去甚远,派米尔科技环保公司是多伦多交易中心的上市公司;而加拿大ECO公司的名字看起来更像是另一家同样在环保领域颇为知名的跨国企业——加拿大ECO工艺与设备公司。
 
  “梁富桥是广东开平人,早年移民去了加拿大,这分明是他拿了国外正规公司的资料回来打个擦边球,注册了一个没登记、没资质、没资金的空壳公司进行投标,还居然中标了。”余新华说,“这不是怪胎是什么?说到底,仲恺管委会在招商上明显存在问题。”他将矛头直接指向仲恺管委会在招商工作中的失误。
 
  当记者带着疑问拨通仲恺高新区区委书记钟一尔的电话时,他表示:“这个事情涉及上一任领导,我不便表态。”而根据可查阅的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6月,钟一尔仍然担任惠州市信息产业局局长一职。
 
  股权争夺
 
  对于余新华的质疑与不满,梁富桥一度坚称在污水厂建设的过程中,加拿大ECO提供了大量的技术支持,并曾购买总价300多万元的进口设备。双方的分歧与矛盾日益加大。
 
  加拿大ECO公司甚至曾在2009年于仲恺管委会举行的针对污水处理厂由于多方面原因是否应该停止排污、能否恢复排污等问题的听证会上同意管委会取消威龙伊高水务公司、新华物资的特许经营权,临时监管污水处理厂。
 
  股权利益上的纠葛致使双方矛盾愈发激化。
 
  余新华就此曾向媒体表示,2008年8月,加拿大ECO总经理梁富桥曾承认其注册资本及投资款项没有到位,同意由余新华出资其应缴纳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款,交换条件是30%的股份全部归余新华所有。当时还就此形成了证明材料,上面还有双方的盖章签字。
 
  然而,一个月后,梁富桥翻案,完全否定了证明材料上的内容,更称书面文字是在受威胁的条件下签订的。与此同时,梁富桥又将30%的股权转让给惠州市雄越保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毛文雄。
 
  “加拿大ECO也没有跟我们商量,就直接将他们30%的空壳股份出售给了毛文雄。按理来说,股权转让,大股东应有优先购买权。梁富桥却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股份出让给了第三方。”余新华说。
 
  出乎意料的是,毛文雄在此后多次向余新华提出收购污水处理厂的想法,要求商谈收购事宜。但毛文雄的出价3500万元,仅为余新华在该项目上总投资的一半,而且提出分八年支付,余新华因而断然拒绝。
 
  据余新华2009年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回忆,毛文雄第一次向其提出收购是在2008年10月。“当时管委会工作人员将我召到管委会办公楼。”在此一个月前,仲恺管委会曾提出项目公司股权置换意见,要求指定的第三方惠州雄越保环科技公司介入,直接取代加拿大ECO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份额。
 
  让余新华感到疑惑之处在于,此后毛文雄几次与余新华约谈收购事宜的时间都在管委会下属仲恺投资控股公司向项目公司发去催款信函后的第二天——此前威龙伊高曾因项目建设面临资金压力,由仲恺管委会下属的投资控股公司借款1000万元帮助解决——让余新华感到困惑的是,这到底是巧合还是另有原因?
 
  更让余新华觉得意外的是,2008年12月仲恺管委会主持对污水处理厂进行项目设备验收时,他发现,毛文雄竟然在验收组成员之列,且在验收结果中投了反对票。但另外两位分别来自惠州市环保局及惠州市大型污水处理厂的技术专家则表示系统运行满足工艺要求,可以通过验收。
 
  余新华因而更加肯定了此前自己的判断:毛文雄及其收购要求的提出均与钟一尔有关。
 
  但钟一尔对这样的说法予以否定。“我从来没有指定任何第三方介入第七污水处理厂的股权转让或收购。”钟一尔认为,毛文雄的出现在于加拿大ECO想将股份转让给雄越保环,而雄越保环则也想参与该项目的经营。“这些事情和政府没有任何关系。我只给过威龙伊高一个文件,提醒他们如果要将股份转让出去,必须经过管委会同意。从这个角度来说,我是反对他们进行转让的。”钟一尔表示,“他们把事情的责任往我身上推,完全是无理取闹。”
 
  同时,对于仲恺投资控股公司提前要求第七污水厂返还借款的举动,钟一尔的说法是“污水厂没认真执行合同”。
 
  而至于毛文雄作为成员之一参与项目设备验收,是应加拿大ECO公司提出的要求,代表的是ECO公司。对于这一点,钟一尔、梁富桥此前都曾分别向媒体这样解释。
 
  由于意见不一,设备无法通过验收,污水处理厂向惠州市环保局提出试运行延期要求未果,被迫停运。
 
  但武汉新华物资与加拿大ECO的股权纠纷并未解决。直至2010年3月,双方将纠纷诉诸法院,惠城区法院作出审理判决,30%的股权归武汉新华物资所有。加拿大ECO不服上诉,2011年6月,惠州市中院依然维持原判决结果。
 
  官商反目
 
  第七污水处理厂的停运注定让事态变得一发不可收拾。
 
  2009年4月26日,国家环保局到惠州调研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仲恺管委会要求第七污水处理厂开机运营,但武汉新华物资认为自己没有取得合法运营资格,不同意开机。当天上午,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及警察共200多人进厂强行开机。
 
  “管委会当时几乎是把办公室搬到了我们厂里,饭堂就是他们的临时办公地点。他们的领导批阅文件都在那儿。”有威龙伊高的工作人员在回忆起那场纠纷时这样向记者表示。
 
  “没想到会是这个样子。”余新华感叹,“当年我来考察项目的时候,仲恺管委会的领导还特地接待了我,当时是又客气又热情,还一个劲儿感谢我们投资、感谢我们支持,”即使四年过去,他还清晰记得第一次来到仲恺时的情景。
 
  双方为此而起的纠纷惊动了市政府,仲恺管委会提请取消第七污水厂的特许经营权,实施临时强行接管。2009年5月,惠州市政府召开听证会后,不同意该执行方案,形成《关于确保惠州市第七综合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有关事项备忘录》,要求现存问题在保证第七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尽快予以依法解决。
 
  事实上,第七污水处理厂的停运纠结了多方面原因。
 
  当年试运行结束后,污水处理厂曾向惠州市环保局提出试运行延期要求,但由于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而此前领取的排污临时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排污设施仍未通过环保主管部门验收,未能获批,每个月运营方损失近乎100万元。
 
  对此,记者在2011年12月2日专门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求证,但惠州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刘正秋表示,此事具体情况要向下属仲恺区环保局了解,而仲恺区环保局的局长等领导在周五下午“集体外出开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此事完全不知情——“仲恺分局是去年10月才成立的,此前的事情我们并不清楚、也没听说”,该负责人表示。
 
  但排污设施未通过验收的原因在钟一尔对于此前提及仲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要求第七污水处理厂提前返还所借款项的解释中似乎同样可以找出答案。“第七污水处理厂没有认真执行合同。”他说。钟一尔还进一步向记者表示,根据当时签订的BOT协议规定,项目设备必须向指定生产厂家按指定型号采购,而威龙伊高对于这条规定没有执行,实际投资额只有5300万元,而非余新华对外宣称的7000万元;而且,在相关部门验收过程中提出的对设备进行整改的要求,威龙伊高也只是“部分执行”。
 
  市政府的介入最终还是为事件带来转机,2009年6月8日,第七污水处理厂重新开机运行。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11年8月,仲恺管委会对第七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在网上进行公开招标,9月5日,惠州市冠德环保有限公司中标。
 
  这让余新华始料未及。根据余的说法,污水厂目前在用面积约3万平方米,而2007年下发给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里注明,用地面积43720平方米;加之此前威龙伊高还在管委会的示意下,将部分涉及二期工程的管道铺设、其他基建和一期工程一起完成了建设,这在余新华看来,是当时管委会对威龙伊高未来承接污水厂二期建设的默许。
 
  对此,钟一尔表示,仲恺管委会和威龙伊高水务签署的BOT协议明确指明是第七污水处理厂的首期建设,而管道、设施等基建是公共的,按照协议中的责任划分,这部分由政府投入、买单。
 
  然而事情已经发生了180度的变化,威龙伊高水务公司唯有在2011年9月向广州仲裁庭提起仲裁,要求仲恺管委会履行合同,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停止二期招标。随后,仲裁定于11月23日开庭。
 
  颇值得玩味的一个细节在于,11月4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该厂缺少“选址意见书”为由发出告知书,拟撤销此前下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听证会定于21日举行。
 
  “后来听证会无故取消,直到仲裁开庭当天,仲恺规划局才将11月22日才作出的撤销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作为证据出示;同时将该决定书匆忙贴于污水处理厂的门口,视为已送达。”余新华说。
 
  而钟一尔则解释,之所以取消听证是因为此前提出异议的一方在听证会的前一天来函,表示不参加听证。“在无人对事件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听证会自然取消。”余新华并不承认这种说法,“在收到撤销规划许可证的告知书后,我第一时间提交了《公开听证申请书》,是规划局多次拒绝我们参加听证。”
 
  对于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理由,除了缺乏选址意见书,该决定书上还这样显示:你单位不是第七污水厂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具备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资格。
 
  但真实的情况是,当年签订的BOT协议中就已经注明:第七污水处理厂的土地使用权证由管委会于2007年办理妥当后交付威龙伊高,“可当时地块涉及农保区性质用地,需要先完成置换再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办理,”据余新华回忆。只是,农保区土地置换在2010年底已经完成,土地使用权证依然未见踪影。
 
  至此,仲裁司法程序无法进行。而据余新华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撤销意味着第七污水处理厂成违法建设项目,连运营都是非法的,但又因为涉及公众利益,污水处理厂不能随便停止运营——这让他进退两难。
 
  而仲恺规划局规划科相关负责人杨添翔表示,撤销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对原先一些处理不当而引起纠纷、遗留下来的问题进行依法纠错。“原来的BOT协议当中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属归于甲方,而威龙伊高只是投资运营方,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属人,所以当时下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存在不妥,我们也就依照法律予以撤销。”杨添翔说,“至于当时签订的BOT协议,我们也咨询了律师的意见,协议的确存在缺陷——正因为发现这样的错误,所以现在才要纠错。”
 
  钟一尔表示,由于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的推进,威龙伊高将事件上送到广州仲裁庭仲裁,管委会在翻查资料的过程中发现,2007年3月下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影响到了二期建设的土地,属于行政过失。“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不可能每次都那么完美,有错就纠,如果纠正过来,法律认为站不稳的,还得改回去。”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撤销并不意味污水处理厂就此成为违建,我们只是将原来错的部分重新厘清、制定,把一、二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开下发,只是为了污水厂二期建设推进手续上的完善,不会对首期的运行有影响。”
 
  “怎么不会有影响?”余新华反问,“我们2007年办的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污水厂运行三年之后,管委会说撤销就撤销,这做得太过分了。”双方之间的矛盾早已成针锋相对之势。
 
  对此,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凝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我国的用地和建筑政策、法规采用的是地房分离的原则,即使第七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撤销,只要建设时的许可资料没有被撤销,其地上全部建筑也不能认定是非法;对于生产经营来说,还涉及民事合同方面的问题,更加不能因为许可证的撤销而马上停止。她还指出,在仲裁中,许可证是污水厂在双方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证明其经审批合法存在的依据,此时撤销,造成污水厂在举证方面存在缺陷,政府利用这种方式导致污水厂证据无效,从而更有利于其在仲裁中胜诉。
 
  目前,武汉新华物资公司已经向广东省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
 
  不过,钟一尔则强调,仲恺高新区工业区几乎50%的生活污水需要经过第七污水厂进行处理,第七污水厂对于仲恺意义重大,必须严格按照政府要求建设、管理、运营。“所以我会继续坚持原则,就算得罪人我也不会放弃。”在他看来,第七污水处理厂事件再次被公众关注的原因无他,“就是要换届了,”他说,“现在外面很多说法,看到仲恺在申请副厅级建制了,都在猜测是不是有人要被提拔了,于是这类事情就忽然变多了。”
 
  “这一周关于询问、采访这个事情的电话我已经接到6个了。我对媒体朋友也就一句话,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这个原则我是不会放弃的。”钟一尔挂断电话前对记者说,“也转告你的朋友,替我问候他们。
 
    本文来源:和讯网 http://news.hexun.com/2012-02-13/138191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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